(2016)赣04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友富、王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富,王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富,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忠会,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富与被执行人王忠会、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两被申请人没有能力履行,也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友富与被申请人王忠会、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勇淳审判员 陈立国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