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乌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蒙古族,学生,住喀左县。被执行人:乌某某,女,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乌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