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娄海霞与黄嫚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海霞,黄嫚嫚,黄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651号原告娄海霞,女,1978年12月6日生。被告黄嫚嫚,女,1985年12月18日生。被告黄美艳,女,1984年7月21日生。本院立案审理原告娄海霞诉被告黄嫚嫚、黄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黄美艳名下位于开封市东京南苑嘉泰新城37号楼AB段1单元11层外1116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黄美艳名下位于开封市东京南苑嘉泰新城37号楼AB段1单元11层外1116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少宇审判员 时利娜审判员 杨冻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