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位民中与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民中,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裕利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09号原告位民中,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蓝萌,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延君,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81269P。法定代表人高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城阳裕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后桃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78597371。法定代表人纪玉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民中与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城阳裕利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城阳裕利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位民中负担。审判长  李珂审判员  滕艳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