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希文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希文,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彭希文,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伍定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彭希文与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顺河村六组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5,5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