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晓民与杨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民,杨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30号原告:张晓民,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勃,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张晓民诉被告杨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晓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民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民撤诉。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杨静恬人民陪审员 史洪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