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潘家发与袁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发,袁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165号原告:潘家发,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址贵州省榕江县。被告:袁斌,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潘家发与被告袁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潘家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家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潘家发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