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29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小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嘉运大道2号美利花都10-8,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202172973。本院在审理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