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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30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盛红星与被告吴海珍、牛建梅、吴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红星,吴海珍,牛建梅,吴金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301民初66号原告:盛红星,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被告:吴海珍,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牛建梅,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吴金剑,男,1985年11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原告盛红星与被告吴海珍、牛建梅、吴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红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盛红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瑞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