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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国旗、李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国旗,李国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68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煜,任该公司职员。被告:崔国旗,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李国荣,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国旗、李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