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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顾希祥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希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545号原告:顾希祥,男,汉族。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证处,组织机构代码74247650-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宁路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张旭飞,该公证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希祥与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希祥在收到本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顾希祥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未获本院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希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志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附录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