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玉光与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光,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43号原告:姚玉光,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伦,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兰,经理。原告姚玉光与被告邯郸市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姚玉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玉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姚玉光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