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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6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冠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