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平与被告杨宏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平,杨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68号原告:王贵平,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代县阳明堡镇上砂河村人。被告:杨宏生,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代县枣林镇鹿蹄涧村人。2010年11月1日被告杨宏生向原告王贵平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宏生于2017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王贵平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贵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生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