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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姚承辉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承辉,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2815号原告:姚承辉,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宁,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法定代表人:李一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承辉诉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宁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7年1月1日,被告雇佣我在其公司工程部担任部长工作,但未给付劳动报酬。后经双方结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拖欠我劳动报酬112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125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暂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起,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原告在其公司工程部担任部长工作,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125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了原告的公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112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报酬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1125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姚承辉劳动报酬1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