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建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建华,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3行审22号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府前街石斋小学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0389768-5。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梅,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1日以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浦卫计征决字[2017]第1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9136元。经本院审查认定,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字[2017]第1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9136元。本院认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字[2017]第1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未自动履行。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字[2017]第1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义务,即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9136元。三、被执行人黄建华、李梅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吴昭晖审 判 员  陈炎锋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