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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自荣与陈清芳、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荣,陈清芳,杨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219号原告陈自荣,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告陈清芳,女,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未到庭)被告杨丽琴,女,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未到庭)原告陈自荣与被告陈清芳、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荣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结果,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陈自荣承担。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建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