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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侠云诉李伟、姚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云,李伟,姚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60号原告:王侠云,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姚华,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1703-1。法定代表人:刘飞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侠云诉被告李伟、姚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缴纳。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