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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尤敏礼、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敏礼,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敏礼,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猛风岗”主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52065T。法定代表人:吴廷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尤敏礼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尤敏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