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文虎与张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虎,张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387号原告:周文虎。被告:张银辉(缺席)。原告周文虎与被告张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银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并承担利息10395元(23000元×33月×12‰),合计333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银辉于2014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23000元,承诺于2014年8月5日前偿还,约定月利息1400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张银辉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张银辉于2014年6月5日借原告周文虎现金23000元,并向原告周文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14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1039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银辉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银辉自本判决生效30日内偿还原告周文虎借款23000元及利息10395元,合计33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银辉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