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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长华与吴开洪、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华,吴开洪,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802号原告:刘长华,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开洪,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福三线牛坑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166899。法定代表人:林奕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燕,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长华与被告吴开洪、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媛媛、被告吴开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及被告华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吴开洪支付刘长华劳务报酬305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吴开洪向华辉建筑公司承包龙岩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综合楼、后勤保障楼)的模板工程,并于2014年5月雇请刘长华从事模板工作。2014年,吴开洪开始拖欠117名工人劳动报酬,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2016年9月26日,吴开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吴开洪虽被判刑,但仍未付清刘长华的劳动报酬,而华辉建筑公司作为项目承包人,将模板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吴开洪,应当就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月12日,刘长华向龙岩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刘长华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吴开洪辩称:华辉建筑公司将龙岩妇幼保健院模板工程低价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吴开洪。自2014年3月份以来,所有在龙岩妇幼保健院模板工程的工人均由华辉建筑公司项目部进行出勤考核,工资均由华辉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吴开洪未领取相应工程款项,吴开洪实际上已经不是真正的劳务接受者,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华辉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吴开洪,即使刘长华系吴开洪招用,刘长华与华辉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华辉建筑公司承担。对于刘长华能举证证明被拖欠的工资,应由华辉建筑公司支付。刘长华不能证明未领取的劳动报酬为3055元,应结合刘长华的出勤考核情况、劳动报酬的计算办法及吴开洪拖欠刘长华劳动报酬数额的相应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刘长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华辉建筑公司尚欠吴开洪龙岩市妇幼保健院模板工程5%的工程进度款。华辉建筑公司辩称:华辉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刘长华在诉状中称吴开洪拖欠其工资,但刘长华与华辉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刘长华的工作也不由华辉建筑公司支配,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谁雇佣谁支付的原则,刘长华的报酬应由吴开洪支付。由于华辉建筑公司与刘长华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应驳回起诉。华辉建筑公司与吴开洪之间存在承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华辉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应当在欠付吴开洪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刘长华承担连带责任。但华辉建筑公司已向吴开洪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代吴开洪超过工程款给付数额即代垫支付工人工资款,双方仅有5%的工程进度款未结算。华辉建筑公司并未欠付吴开洪班组任何工程承包款项,因此不应对工人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吴开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判决书生效,吴开洪亦已服刑。但是该判决未通知华辉建筑公司参与,判决内容与事实存在差异,应结合客观事实作出符合事实的判决。华辉建筑公司承包龙岩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康复医院模板工程,完全遵守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规定,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必须打卡签到,工资发放情况是根据打卡确认施工人员及工时,结算工资,故刘长华不能任意乱报欠薪数额。华辉建筑公司未能查询到向刘长华发放工资的记录,刑事判决书中王跃春班组中没有刘长华的名字,仅有刘华华的名字,请求驳回刘长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吴开洪向华辉建筑公司承包龙岩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综合楼、后勤保障楼)的模板分项工程。2014年5月至7月,以王跃春为班组长、由王跃春、王法荣、钟荣彬、林辉、王桐安荣、王文斌、刘长华(即刑事判决书中的刘华华)、丘华华、刘林桥九人组成包板(模板)面小组向吴开洪承包模板劳务,劳务报酬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2016年9月26日,吴开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书认定吴开洪拖欠工人工资364359元,王法荣作为证人证实吴开洪尚欠王跃春班组九个人劳务报酬合计27500元,平均每人为3055元。在吴开洪刑满释放后,刘长华经多次向吴开洪催讨尚欠劳动报酬未果,故于2017年1月12日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吴开洪、华辉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尚欠劳动报酬3055元。2017年1月13日,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申请不在该委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岩劳仲不[201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长华不服该决定,故于2017年1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吴开洪和华辉建筑公司均表示双方尚有5%的工程进度款未结算。本院认为,吴开洪雇请含刘长华在内的王跃春班组在龙岩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综合楼、后勤保障楼)工地上从事模板工作,吴开洪作为雇主,应及时向刘长华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吴开洪辩称其不是真正的劳务接受者,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并对尚欠刘长华的劳务报酬数额有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刘长华要求吴开洪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305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华辉建筑公司作为该模板分项工程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吴开洪,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华辉建筑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主体,已向吴开洪支付全部工程承包款项,且认为刘长华没有发放工资的记录,华辉建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但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华辉建筑公司系龙岩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综合楼、后勤保障楼)模板分项工程的承包方,其与吴开洪之间仍有5%的工程款未结算,吴开洪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中承认拖欠工人工资,王法荣作为证人证实被吴开洪拖欠刘长华等人工资合计27500元,因此,华辉建筑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开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长华尚欠的劳务报酬3055元;二、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对吴开洪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开洪、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