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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青青与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执1号申请执行人郭青青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晋仲裁字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青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7428.4元,并已退给申请人郭青青,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晋城仲裁委员会(2016)晋仲裁字11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