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遂停与信阳市立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遂停,信阳市立城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706号原告王遂停,男,生于1956年12月21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静,女,生于1986年10月19日,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原告女儿。被告信阳市立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九龙东路盛世九龙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志业,男,生于1956年3月15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遂停与被告信阳市立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遂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遂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王遂停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危莉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