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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财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月朋与刘树松、丁红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月朋,刘树松,丁红霞,高利为,高素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4财保74-1号申请人吕月朋,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新乐市。被申请人刘树松,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新乐市。被申请人丁红霞,女,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新乐市。被申请人高利为,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新乐市。被申请人高素桥,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新乐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吕月朋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