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长沙埔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程传波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518号之一原告长沙埔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302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2017)鄂0302民初518号调解书中添加“委托代理人邓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添加到“委托代理人赵新安……”这段话之后。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调解书、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隆田审 判 员 吕华德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芸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