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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北京里诺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通通,北京里诺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郭通通,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里诺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57XXXX)。法定代表人:陈言蛟,董事长。郭通通与北京里诺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诺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通通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里诺食品公司给付人民币72815.29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里诺食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里诺食品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里诺食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郭通通申请执行的案款72815.29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郭通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里诺食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里诺食品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9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