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闫建国、刘江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国,刘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0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闫建国,男,33岁,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永年县。被执行人刘江海,男,59岁,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邱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冀0430执30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刘江海所有的牌照为冀E×××××货车一辆。现因刘江海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江海冀E×××××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