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12152。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245259-8。法定代表人胡亚中。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米新型环保钢栅栏、机械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其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新环罚催字[2016]28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对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1、罚款十万元;2、逾期不缴纳罚款期间每日按3%加处罚款。事实和理由:对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一案,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新环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3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新环罚催字[2016]28号),要求该公司于十日内缴纳罚款,但该公司至今一直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环保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5、证据材料。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上述证据是申请人执法过程的档案,反映了整个处罚过程,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查明,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以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勘察、责令整改等程序后,于2016年3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新环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3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新环罚催字[2016]28号),要求该公司于十日内缴纳罚款,但该公司至今一直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向本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对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期间每日按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新环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的罚款10万元,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该项申请。加处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应以行政决定的形式作出,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以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故应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中,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未作出加处罚款行政决定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申请不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综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部分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部分不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对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二、不准予强制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对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期间每日按3%的加处罚款。案件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新乡市春天围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西审判员 刘强平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亚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