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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陈志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176号起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起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本院递交诉状,以陈志坤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调查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起诉人的诉请及陈诉的事实可确定本案系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