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美媛、邹波与汪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媛,邹波,汪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媛,女,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邹波,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杨明,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元林,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于帅,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王美媛、邹波与汪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二套并对其查封但暂不宜处置,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