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387号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凯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南煤集团)。法定代表人赵林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能公司与被告阳泉南煤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凯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