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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生、王玉德等五人于被执行人王春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生,王玉德,王春杰,王玉宝,王春芳,王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生,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玉德,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春杰,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王春芳,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春莲,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生、王玉德、王春杰、王玉宝、王春芳与被执行人王春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策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