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唐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唐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446号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民营工业园A-12栋。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总经理。被告唐柯,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