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麦桂东、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桂东,张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麦桂东,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石兰坊酒庄厨师,住天津市塘沽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孝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桂东与被执行人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2017)津0110执字30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孝伟欠付麦桂东工资2950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执行费347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