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432号原告: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南县永安社区北宁路120号。负责人:陈兴洲,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昌,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艳,女,1971年1月25日生,回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陈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