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欧阳均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88号被执行人欧阳均和,地址双峰县青树坪镇农家村两全堂村民组。刑庭与欧阳均和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刑初字第4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阳均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刑庭于2016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欧阳均和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欧阳均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刑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欧阳均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刑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执1288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