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7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9号科汇大厦南区五层。法定代表人:朱焰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勇,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代理人:孟庆超,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按察司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孙清亭,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按察司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孙清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98364.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均未清算,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孙清亭,孙清亭因犯罪被判刑,现正在监狱服刑。二被执行人除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120号的土地办理了证号为济国土临证字[20XX]第XX号建设拆迁临时用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外,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多次查封,本院轮候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诚审 判 员 陈金照代理审判员 武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英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