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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朱建顺、朱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朱建顺,朱摘花,朱耀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5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住所地云霄县。代表人:沈文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莹,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员工,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员工,住云霄县。被告:朱建顺,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朱摘花,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朱耀枝,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朱建顺、朱摘花、朱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莹及被告朱建顺、朱耀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摘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邮政银行与朱建顺签订的编号为:3599968Q215124656208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朱建顺、朱摘花偿还邮政银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5652.14元(暂计至2017年2月26日)及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止;3.判令朱耀枝对朱建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朱建顺与邮政银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3599968Q215124656208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80,000元,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存续期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邮政银行向朱建顺发放贷款1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年利率9.59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2个月每月偿还当期利息,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等。同时朱耀枝与邮政银行签订一份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朱耀枝为朱建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朱建顺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2月26日尚欠邮政银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5652.14元。朱建顺、朱摘花系夫妻关系。朱建顺、朱耀枝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朱摘花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朱建顺、朱耀枝承认邮政银行所主张的事实,朱摘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对邮政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邮政银行与朱建顺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与朱耀枝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朱建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属违约行为。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朱建顺、朱摘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朱建顺、朱摘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邮政银行主张解除与朱建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判令朱建顺、朱摘花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理,应予支持。朱耀枝为朱建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邮政银行要求朱耀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理,予以支持。朱摘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朱建顺签订的编号为:3599968Q215124656208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朱建顺、朱摘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26日应支付利息5652.14元,自2017年2月2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朱耀枝对朱建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朱耀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建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朱建顺、朱摘花、朱耀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跃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萍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