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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道胜与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胜,柏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道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柏飞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李道胜与被执行人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柏飞飞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并承担执行费31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柏飞飞所有的摩托车辆,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户籍地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