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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张玲,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6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5R。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玲,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南环路66359957-9。法定代表人:兰兴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张玲、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