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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郑志层与胡建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层,胡建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242号原告:郑志层,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胡建敏,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层与被告胡建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层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