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郑志层与胡建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层,胡建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242号原告:郑志层,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胡建敏,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层与被告胡建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层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