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荣林与杨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743号王荣林: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74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林与被执行人杨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86633.94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86633.94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光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荣林84000元整,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标的。被执行人杨光于2017年3月30日将执行标的汇至本院,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荣林。故被执行人杨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并缴纳执行费1000元,故本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吉0202执恢743号杨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74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林与被执行人杨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86633.94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86633.94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光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荣林84000元整,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标的。被执行人杨光于2017年3月30日将执行标的汇至本院,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荣林。故被执行人杨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并缴纳执行费1000元,故本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