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代广兰与张茂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广兰,张茂虹,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074号原告代广兰,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茂虹,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波,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崔山磊,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广兰与被告张茂虹,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广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广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广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代广兰负担。审判员 卢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