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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春、邵银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春,邵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6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邵银富,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邵银富所有的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锦江南苑4幢1单元602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孙浩(身份证号码:)以2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锦江南苑4幢1单元602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浩所有,被执行人邵银富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锦江南苑4幢1单元602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浩(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锦江南苑4幢1单元6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