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丽、魏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丽,魏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丽,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魏春香,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丽、魏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田丽住房公积金X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杨满圈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