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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丽、魏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丽,魏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丽,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魏春香,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丽、魏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田丽住房公积金X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杨满圈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