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党立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立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立强,男,生于1977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阆中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胡伟,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阆中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宋波,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党立强因与被申请人阆中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阆中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党立强申请再审称,案涉的《南津关古镇重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签订的,应为有效,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南津关古镇重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的过渡费322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金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填补损失,其次才是惩罚功能。本案中,虽然国资中心有迟延交房的违约行为,但已向党立强支付了倍数的超期安置过渡费,且党立强亦未提交其在房屋被拆迁期间存有其他损失的相关证据,结合当地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价格,应当认定国资中心支付的超期过渡安置费已能实际弥补因迟延还房给党立强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已体现了国资中心、江南办事处的迟延还房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故其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向党立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党立强主张的违约金5万元不成立。阆中市住建××××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党立强的安置房所在楼幢(四期2号楼)砌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存在的裂缝对房屋安全性并不构成影响,不属于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复予以解决,党立强不得以此拒绝接收房屋,其拒收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国资中心、江南办事处不应承担责任,党立强请求国资中心、江南办事处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的过渡费32281元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党立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