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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徐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龙,徐树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龙,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树红,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上诉人王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徐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8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建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建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叶 铭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献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