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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彦相与被执行人李良良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彦相,李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冯彦相,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吉县吉昌镇东关村寨子巷。被执行人:李良良,女,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柏山寺乡苏庄头村。本院在执行冯彦相与李良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冯彦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