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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6杨益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益平,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2004年6月21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28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益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超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益平至被害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某地,采用工具撬锁等方式,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500元。2、2016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杨益平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处,翻窗方式进入该别墅内,入户窃得二楼西侧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550元。综上,被告人杨益平窃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05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益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50元,现暂扣于本院。还查明,被告人杨益平于2004年6月21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于2010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于2011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其于2015年8月28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益平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陆某,4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益平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于2016年6月26日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益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益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益平入户盗窃、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益平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益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的赃款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予以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杨益平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