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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42号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杨学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成,物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物业主任。被告:张春燕,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壹樑